《云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明年起施行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2年
日前,《云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明确从临时用地项目选址、用地审批、复垦还地、地类变更、批后监管等方面,建立临时用地全过程全链条监管体系,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办法》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明确临时用地使用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的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临时性文物保护设施、工地安全设施、后勤设施使用的土地;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等。临时用地选址应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合理控制用地规模,优先使用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4年。临时用地使用期限,自批准之日起算。不占用耕地的临时用地在批准使用期限内,不改变用途和范围,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确定给其他建设项目作为临时用地使用,但双方必须明确土地复垦方案约定事项的履行主体及还地主体,妥善处理土地复垦费用,确保土地复垦义务履行到位。
《管理办法》要求,申请临时用地应提交临时用地申请书、申请人法人身份证明材料或委托书;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及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者矿产、工程、水文地质勘查批准文件、勘查许可证等项目依据文件;经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土地复垦费用三方监管协议及预存费用证明材料;经验收的勘测定界相关材料,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临时用地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不含补正时间)。临时用地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内容或退件。(记者 杜仲莹)